2019年10月1日开始,海关总署 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正式实施,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模式迎来巨大变化。
公告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丨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让小编为你做一份简单实用的攻略,梳理一下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主线要求和隐藏技能吧!
定义简介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两变"
01
监管方式:备案→抽查
改革前,主要通过海关监管部门对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实施备案审核,发现标签不合格,并在海关指导下进行技术整改。
改革后,由海关部门在进口环节实施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责任主体:监管部门→进口商
02
改革前,标签审核责任主体为海关监管部门。
改革后,标签审核责任主体转变为进口商。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职业维权人士在消费环节均可发现标签不合格。
"两不变"
01
安全要求不变
需符合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适用标准不变
02
需适用通用标准: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
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
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5.《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
需适用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饮料》(GB 7101)
2.《糖果》(GB 17399)
3.《饼干》(GB 7100)
4.《糕点面包》(GB 7099)
5.《方便面》(GB 17400)
6.《葡萄酒》(GB 15037)
……
"两提示"
01
适用范围
此次标签检验监管新规针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他贸易方式,如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文件
02
以下文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1.《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
2.《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
3.《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
Q&A
1
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之后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标签资料?
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等)。
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也适用?标签要求有什么不一样?
适用。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也需要遵守本规定,其标签应标识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3
标签不合格是否允许整改,整改后是否需要再次检验?
标签存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项目不合格的或有相关规定的,不允许整改;其他项目不合格,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后需向原现场海关申请重新检验。
4
在市场流通环节如果被消费者或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的,海关会怎么处理?
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5
企业标签审核能力不足,10月1日以后能否继续咨询海关具体的标签检验问题?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因此10月1日以后,企业应承担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的主体责任,海关按规定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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