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源: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60号(关于执行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及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公布的《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现就执行相关关税政策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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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措施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公布的《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现就执行相关关税政策事宜公告如下:
一、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措施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为实施2026年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以及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上述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6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6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见附件1、2)。
企业在上述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项下进出口有关商品时,应按照本公告相应附件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政策适用范围以《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规定为准。
对于非全税目适用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的商品,其10位海关商品编号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附件1《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执行。
二、其他有关事项
《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对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调整的内容,以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6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通关申报参考。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6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xlsx
2.2026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xlsx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31日
查看附件: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5-12/31/article_2025123119403025129.html
解读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近期对外公布了有关执行事宜的公告,明确相关商品编号申报等有关事项。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
(一)暂定税率。
自2026年1月1日起,对935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其中68项商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
主要调整包括:一是降低压力机用数控液压气垫、异型复合接点带等关键零部件、先进材料的进口关税。二是降低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未焙烧的黄铁矿等资源性商品的进口关税。三是降低人造血管、部分传染病的诊断试剂盒等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此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取消微型电机、印花机、硫酸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
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34个贸易伙伴已签署并生效的24个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继续对原产于上述贸易伙伴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四)特惠税率。
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商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继续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二、税则税目
对部分税目、本国子目注释进行调整。调整后,2026年税则税目总数为8972个,本国子目注释201条。
三、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2026年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以及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2026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6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企业进出口符合上述有关商品时,应按照本次公告相应附件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政策适用范围以《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规定为准。
对于非全税目适用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的商品,其10位海关商品编号目前无变化,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附件1《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执行。
《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进口关税税率税目内容,以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6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通关申报参考。
制作单位:关税司,税管局(上海、广州),北京、南京、青岛、济南、广州、湛江海关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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